索引号: | 4311000043/2024-01338 | 发文日期: | 发布机构: | 市公安局 | |
公开方式: | 主动公开 | 公开范围: | 面向社会 | 主题词: | |
统一登记号: | 信息时效性: | 待评估 | 文号 : |
为保障中心城区市民生命健康和人身安全,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《永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《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现就养犬人必须遵守的规定通告如下:
一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,凡携带犬只出行时,必须栓好犬链,严禁放任犬只自由活动,不能影响行人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。
二、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规定,应对犬只定期进行健康检查、注射狂犬疫苗、办理免疫证明。
三、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,必须及时清理干净,不能污染环境,影响市容市貌。
四、凡饲养獒犬、狼狗等具有攻击性的危险犬只,必须圈养。
五、严禁携带犬只(导盲犬、辅助犬除外)乘坐公共交通工具。
六、严禁携带犬只(导盲犬、辅助犬除外)进入机关、学校、医院、公园、广场、景区、超市、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。
七、严禁随意丢弃、掩埋死亡犬只尸体。
八、携带犬只出户时,未按规定佩带犬牌并采取系犬绳、戴嘴套等安全措施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;拒不改正的,根据《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第三十七条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不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,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根据《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第三十七条,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。
九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。
凡违反上述规定行为者,公安、城管部门一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惩处。
举报电话:市公安局110
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12319
特此通告。